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实缴制。经过10余年的践行,1993年《公司法》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不合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势在必行。2005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它不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同时也改革了注册资本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实缴改为分期缴纳。但2005年《公司法》依然维持了公司资本的法定限制,干预因素依然很强,设立公司依然很困难,企业自主权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市场机制依然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遏制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实际上,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一些地方(如深圳、珠海)实施了改革试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明令废除注册资本较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验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这些措施是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并获得了迅速的立法响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对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困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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