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
(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
(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的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因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6)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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