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供方必须为需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15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定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监造人数和时间, 见合同规定 1.5.2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5.3供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1.5.4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1.5.5供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1.6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1.7不论监造代表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